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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未來因聲請判決離婚、家暴官司,而延伸而來的子女監護權、贍養官司等家事案件,統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審理。
相牽連案件 得請求合併審理
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屢使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結果分歧的狀況。家事法實施後,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審理,若遇基礎事實相牽連案件,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保障個人隱私 採不公開原則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家事事件法採取不公開審理原則。法條也明確要求,審理家事事件的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皆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學識與經驗。
能力不足的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等情況下,法院得為其指派律師、社工師任其程序監理人。若是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時,家事法庭新設家事調查官和社工,協助家事案件審理,社工亦可陪同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願。
對於跨國婚姻所涉及的司法訴訟,這次修法也特別明定,只要夫妻一方為我國籍,或雖為無國籍人,但在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呼籲司法院廣邀專家學者協力制定相關子法,完善家事事件處理程序。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也發佈聲明稿件,肯定家事法有助保障弱勢,呼籲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對於性別、兒少、身障等弱勢的關懷,方能真正落實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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